社會保險手續復雜,如果遇到問題很頭痛。希望我們介紹的資料可以給您提供幫助和參考。
注:①②④僅適用于上海地區
為了吸引人才來滬就業,針對沒有上海戶籍的人員推出了居住證制度。居住證分為A類居住證和B類居住證。取得A類居住證的人員可以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享受相關的待遇。
受理部門及地點:上海市人事業務受理中心(大木橋路123號)、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中山西路620號、浦東商城路660號)、各區受理點
受理條件: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變其戶籍的形式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的國內人員。
申請材料: 1、《國內人才<上海市居住證>申令表》(需加蓋單位公章);2、本人學歷學位證明、專業技術證書或業績證明材料復印件;3、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4、在本市住所證明復印件;5、本市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狀況證明;6、申領人直系親屬為本市戶籍,提供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及相應證明復印件。
申領程序:提交材料→人事局核定《居住證有效期》,受理部門將核定結果通知申領人→通過審核認定的申領人到指定地點采集圖像等信息,繳納《居住證工本費》,領取《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 →申領人按照《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的要求,領取《居住證》
●勞動合同法第19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20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
●勞動合同法第21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需提前三十天通知企業
除上述情形以外,合同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住,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 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合同期內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如果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或者其他特殊待遇的)費用。
服務期比合同期長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同時主張違約金和賠償金
城 保 | 小城鎮 | 外來人員綜合保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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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 | 個人 | 企業 | 個人 | |||
基本養老保險 | 22% | 8% | 17% | 0% | ||
醫療保險 | 12% | 2% | 5% | 0% | ||
失業保險 | 2% | 1% | 2% | 0% | ||
工傷保險 | 0.50% | 0% | 0.50% | 0% | ||
生育保險 | 0.50% | 0% | 0.50% | 0% | ||
住房公積金 | 7% | 7% | 7% | 7% | ||
合計 | 44% | 18% | 32% | 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60%x12.5%+20元 |